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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变!曾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

11月6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四天前,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这是刑诉法的第四次修改。我国刑诉法于1979年颁布,此前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刑诉法的修改之所以受关注,与其重要性相关。它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诉法中都会涉及,因此它有“小宪法”之称。 此前备受关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称“指居制度”),在此次草案中得到回应,引发舆论关注。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修改后的第七十五条提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指居制度:一是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草案虽然还保留指居制度,但让其仅适用于两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余案件被废除指居的适用。 “这将是本次修法最大的进步和亮点。”陈永生说。 适用空间或被大幅度压缩 多位受访者表示,指居制度旨在保障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而免于被逮捕进而被羁押,可是在实务中该制度屡屡被异化,背离了立法原意。 “在指居过程中,律师等会见权也被剥夺,该措施的强制程度甚至可能超过拘留逮捕措施,成为一种变相羁押手段。”曾挂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也曾刊文提到,指居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撰文称,近年来,被非法指居并在其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 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就发布过《新刑诉法实施调研项目数据报告(2015)》,调研项目访问了全国574名律师,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侦查程序中监视居住的法律实施存在适用条件方面的问题,即侦查机关使用随意,裁量权太大。该报告指出,执行监视居住的手段或方法有不合理之处,变相拘羁押审讯嫌疑人的情况也较多,占比52.7%。 多起指居致死事件曾引发关注。2022年,34岁的暴钦瑞等9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带到宾馆指居。十多天后,他在指居期间离世。2023年,内蒙古某地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行动。在当地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警方采取指居措施。2024年4月,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 “而根据现在的草案,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将继续保留该制度适用,其他犯罪案件将一律废除指居制度的适用。这说明指居制度的适用空间被大幅度压缩,是一种巨大的法律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其他犯罪类型的指居制度适用被废除,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案件还保留指居制度适用,是因为这两类案件危害性大,保留该制度利于侦查。 高通也表示,因某些案件在办案时还有一定现实需要,所以,此次修法废除指居制度的难度仍然很大,现在的草案对指居制度持保留并完善的态度。 修改之后如何办案? 那么,如果草案通过,今后对仍保留指居制度适用的两类案件,该如何完善适用? 高通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首先,应当将指定居所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如设置监控设施、加强上级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巡查与监督、确保辩护律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权等,防止指定居所成为监管场所规范化的例外;其次,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救济程序,像申请变更或解除指定居所监视的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的审查程序等。 李奋飞也认为,在指居制度没有完全废除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与约束。比如,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场所需要进一步规范,在指居期间要同步录音录像。 至于将废除该制度的大多数案件,接下来,相关人员该被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问题,毛立新认为:“如果草案通过,很多犯罪类型都将废除指居制度的适用,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还可以用,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逮捕,达到取保候审条件的还可以取保候审。” 陈永生也表示,如果符合条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普通的监视居住。“比如允许其在个人住所、办案所在地租房或与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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